意見徵詢

對於《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以下是這次想徵詢各界的問題:

公告服務使用條款4

草案第11條規定,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應依其服務之性質,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其服務使用條款,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隱私權與資訊政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之範圍與例外。
(二)蒐集之資訊類型與蒐集理由。
(三)使用資訊之方式。
(四)提供使用人存取、使用與更新資訊之服務方式。
二、資訊安全政策,包括惡意程式之避免及帳戶資料之安全性。
三、付款與帳單處理之相關約定,包括以電子支付方式付款之方式及相關資訊。
四、爭議之救濟,包括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五、得與其即時聯繫之方式,且該聯繫資訊應維持可直接取得及有效之狀態。
六、易於使用之檢舉通報管道,供檢舉違反法律或服務條款之不當內容或行為。
七、前款不當內容或行為之審查、移除及申覆機制。
八、揭示使用人不得有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
前項服務使用條款有變更時,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應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之,於公告十日後,始生效力;屬影響使用人重大權益之變更者,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並應依使用人提供之聯繫資訊通知之。

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應揭露草案第11條第1項所規範之資訊,包括隱私權與資訊政策、資訊安全政策、付款與帳單處理之相關約定等。您認為規範事項是否足夠?有無需要增刪之處?

網路品質擔保11

您認為提供電子通訊服務者,是否必須擔保其具備服務所需之網路品質?應以哪些品質(如連線速度)為主?

侵權內容處理13

現在社會之使用人,經常會利用雲端存取服務(例如Google雲端硬碟、Dropbox)或代理伺服器,來上傳、下載和儲存資料。

此類雲端存取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伺服器業者,如果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其使用人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接取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您認為對其使用人之侵權行為,業者是否應可免負賠償責任?

其他建議2

如果有其他建議或問題,也歡迎在這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