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隨著通訊傳播科技日新月異及新應用服務之發展,傳統綿密管制模式顯已不符實況,為使產業發展接軌國際趨勢,讓消費者享有多元及創新服務,整體法制架構必須與時俱進。

因此,就《電信事業法》草案革新重點,本次徵詢提出下列議題討論:

管制模式2

您是否贊成廢除目前電信法按電信設備有無及其功能作為業務分類之管制模式,並改變現行電信法特許及許可制度,轉向以登記為原則,降低進入市場門檻,讓電信事業更能因應匯流環境與科技之變化?理由為何?

一般義務2

您是否贊成檢討現行電信事業之一般義務,以最低必要程度之一般性管理為主,避免事業負擔不必要之經營成本,將依不同電信服務、網路功能之提供、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取得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資源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課予不同之一般義務,藉以提升業者經營效能?理由為何?

不對稱管制17

您是否贊成為解決市場失靈及避免具顯著市場地位濫用市場地位,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導入調整營運的不對稱管制措施,例如:資訊透明、資費管制等,以健全公平競爭的環境?理由為何?

電信普及化方案23

伴隨著電信自由化與民營化改革,世界各國除開放電信市場自由競爭外,同時也導入普及服務制度,以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另外,基於公共利益及促進電信服務之近用,政府亦將思考納入提供弱勢族群所需必要電信服務之相關措施。

因此,本次徵詢提出以下 2 種方案,歡迎各界提供寶貴意見。

甲案摘要:

  1. 電信普及服務定義,係指全體國民在既有公眾電信網路可達處,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2. 考量分攤普及服務相關費用對象之公平性與正當性,凡是互連之電信事業應屬共享網路經濟之利益者均應分攤,故以與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電信事業為規範主體。
  3. 有關不經濟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部分,政府亦負有承擔公眾電信網路之建設責任,促進偏鄉地區之網路建設。至於建設經費來源,由政府得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例,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從事不經濟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4. 為提供弱勢族群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電信終端設備,主管機關得依各弱勢族群(可能包含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有關法律之主管機關請求,指定電信事業提供之,所需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乙案摘要:

  1. 電信普及服務定義,係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
  2. 有關普及服務相關費用分攤對象,同甲案。
  3. 有關不經濟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部分,為避免電信事業規避不經濟地區基礎建設義務而擴大數位落差,故對於不經濟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仍依現行作法由電信事業負擔。
  4. 考量電信普及服務建設如已完成網路可達,惟國民因本身因素無法接取,仍無法達成服務普及之目的。故對於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協助對象限縮於此兩者),應提供必要基本通信服務及接取終端設備,所需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您認為哪一方案,較能夠因應未來數位匯流環境發展,並同時兼顧政府與企業責任之實踐?

對於您選擇較佳的方案,您認為哪些部份(例如:不經濟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符合國際監理趨勢,或較現行電信法為佳?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之具體建議?

其他建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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